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宇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益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候某某、某某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宇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
被执行人志丹县益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
被执行人候**,女,汉族,1972年5月21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
被执行人**强,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宇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益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候**、**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64976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志丹县益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油田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保质金406000元;被执行人候**在西安市未央区景家堡村城中村(香缤国际城.***一期)第8幢2**11层21101号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被执行人在陕西延长油田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质金扣划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将被执行人候**在西安市未央区景家堡村城中村(香缤国际城.***一期)第8幢2**11层21101号的房产予以冻结。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恢复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