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武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8352号
原告:安顺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宝石花园1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337424191Q。
法定代表人:张朝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如、骆大丰,贵州仲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威武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龙泉村老城大西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J5XT23T。
法定代表人:李明焕。
原告安顺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威武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诉状,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安顺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顺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