阔源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阔源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3490号
申请人:阔源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于善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河**富强道**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阔源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8313.0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并于2020年6月23日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313.0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杰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