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辖终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和平商务中心南塔**。
法定代表人:FelixBernhardWys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健康路仁安段**。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知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是为被上诉人提供“多功能”车间项目这一特定技术设计服务,是为被上诉人生产线解决诸如“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其设计内容非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依照合同规定,涉案的《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当然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二、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也明显指向为技术服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上诉人收取费用发票的内容也明确为技术服务费用。四、广安市中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未对证据实质审查之前,即判定双方讼争合同为工程设计合同是欠妥当的。综上,本案讼争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应当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因此,本案应当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四川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本案中,本案上诉人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是为被上诉人提供“多功能”车间项目这一特定技术设计服务,是为被上诉人生产线解决诸如“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其设计内容主要为解决“多功能”车间的技术设计,非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从合同履行结果来看,上诉人收取费用发票的内容也明确为技术服务费用。因此,本案案由应当为知识产权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其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项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安市辖区,本案应当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知民初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