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2686号
原告:王润佐,男,汉族,1966年7月6日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鑫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480835。
法定代表人: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正,系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7131X。
法定代表人:姜季江,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超,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王润佐诉被告大连鑫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润佐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润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润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大连鑫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给付原告)。
审 判 长 李子林
审 判 员 刘 瑾
人民陪审员 姚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