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497号 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A区34号楼3-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与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7493.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7493.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58元,由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