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与大连辽南宝钢产品分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719号 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7131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辽南宝钢产品分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40407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辽南宝钢产品分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大连辽南宝钢产品分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大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查封错误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大连辽南宝钢产品分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