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5677号
原告:张希民,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馨辉,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沧州沧港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杨庄火车站。
负责人:刘永亮,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李彦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民与被告王馨辉、沧州沧港铁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民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希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希民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迟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