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4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3、416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摩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5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摩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深圳摩天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机构为工程所在地**委员会,但在补充协议中又约定将争议提交长沙**委员会进行**,该协议条款属于新增条款,不属于变更,因此当事人约定两个**机构属于约定不明,**条款无效。2.**管辖条款因缺少**事项与选定的**机构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规定**协议应当列明**事项和选定的**委员会,案涉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无效条款。3.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条款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发生争议解决纠纷的管辖作了约定,由工程所在地的**委解决,案涉工程在西宁市海湖新区,应该由西宁**委处理。深圳摩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深圳摩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支付工程款704056.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5703.93元(利息以应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3年8月20日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款项逾期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0日),上述全部款项合计人民币769760.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摩天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西宁市五四西路与文汇路交界处,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委员会**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协议约定由某地的**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机构的,该**机构视为约定的**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机构申请**;当事人不能就**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协议无效。”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机构的名称,但案涉工程所在地仅有“西宁**委员会”一家**机构,西宁**委员会视为双方约定的**机构,约定**系双方合意,约定**条款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协议无效的除外。”西宁市**委员会对本案争议具有管辖权,深圳摩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向西宁**委员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摩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8元,减半收取计5749元,全额退回深圳摩天公司。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外墙保温一体板专业分包二标段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该协议没有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授权他人进行签字,故该补充协议并未生效,关于深圳摩天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争议解决管辖约定仍然适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委员会,依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在项目所在地予以**解决。”本院认为上述合同中**协议有请求**的意思表示、**事项和选定的**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条件,该**协议有效。**与诉讼均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属于平等并列的关系。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有权自由选择案件是**或是诉讼,而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诉讼管辖,具有排他性、强制性、优先性,但其仅限于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具有有效**协议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申请**解决纠纷的情形。也就是说,本案应当首先确定是由**机构还是法院主管,在法院主管的前提下,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深圳摩天公司关于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深圳摩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