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1900号
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3、416号。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氟碳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摩天氟碳公司与***均不服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淮劳人仲案字(2021)46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引发本案与本院(2022)皖0604民初1661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皖0604民初16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周月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