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1900号 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3、416号。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氟碳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摩天氟碳公司与***均不服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淮劳人仲案字(2021)46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引发本案与本院(2022)皖0604民初1661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皖0604民初16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周月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