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6067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3、416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芸,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4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 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