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6067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3、416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芸,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4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 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