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3432、34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3、416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6067B。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44268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42467.74元、诉讼费1245.26元、执行费55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