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余有栋与***、***、第三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解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三初字第362-3号
原告:余有栋,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武亚洲,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沙民三初字第36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余有栋向本院申请解除所查封的原、被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冻结原告余有栋担保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号4幢2-203室的房产手续(房产证编号:乌房权证乌市水区字第00340448号);
二、解除查封、冻结被告***、**先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审判长谷丽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施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