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谋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厅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14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和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一、建筑防水工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无需五名注册建造师。原告依据有关防水工程承包的资质要求,聘请了五名注册建造师在公司工作,于2012年4月25日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但是深圳就业人员流动性大,公司的注册建造师也是来来往往很不稳定,作为一家承接防水工程的小微公司,要养活五名注册建造师也是不切实际的,实际工作中,也根本不需要五名注册建造师。根据这一特殊情况,原告在经营过程中,着重培养了多名稳定性较好的技术人员,已经有三名员工通过了2013年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并已经取得证书。另外又招聘了两名建造师。二、住建部已经发出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建筑防水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的资质要求。对建筑防水进行资质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要求、被告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不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行为。2013年3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督司,发出建市施函(2013)18号《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所附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12项中,已经取消了建筑防水工程的资质要求。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辩称,一、被诉的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2年4月25日,原告取得被告核发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B2124044030705)。2013年2月21日,被告发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第一批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270号),对全省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原告在核查名单中。2013年3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通知要求对原告相关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原告只有一名建造师,缺少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4人,不再符合二级资质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2013年6月28日,原告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情况汇报》,要求给予一定的期限解决相关问题。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被告提交了深建管(2013)37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报告》,反映原告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缺4人,其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合格。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被告要求向原告发出深施核-005《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对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缺4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至2013年10月30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将撤回原告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领取了该《整改通知书》。2013年10月2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关于宽限我公司招聘建造师期限的请求》,承诺尽快完成整改。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被告提交了深建管(2013)68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报告》,反映原告仍未整改完成,建议被告对该公司作出处理。2013年12月25日,被告经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实,截止2013年12月25日,原告只有1名二级住注册建造师,整改后仍然不合格。2013年12月31日,被告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撤回原告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二、被诉的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济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被告经核查,发现原告二级资质以上注册建造师少于5人,不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依据职权责令原告限期改正。因原告逾期不改,被告根据规定依法作出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原告,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三、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的回复。(一)对原告提出的“建筑防水工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无需五名注册建造师”没有依据,不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要求“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的规定。被告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在审核原告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工程业绩等材料后,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了准予原告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申请的行政许可,而2012年5月后,原告有4名二级注册建造师相继从企业中辞职,原告有骗取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嫌疑。(二)对原告提出的“住建部已经发出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建筑防水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的资质要求”的理由不成立。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尚未出台,没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被诉的粤建市撤(2013)10号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原告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B212404403075。
2013年2月21日,被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市(2010)128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出粤建市函(2013)27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第一批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原告在核查名单中。
2013年3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对原告相关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原告只有一名建造师,缺少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4人,不再符合二级资质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2013年6月28日,原告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情况汇报》,要求给予一定的期限解决相关问题。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被告提交了深建管(2013)37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第一批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报告》,反映原告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缺4人,其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合格。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被告要求向原告发出深施核-005《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对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缺少4人的问题的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至2013年10月30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将撤回原告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领取了该《整改通知书》。
2013年10月2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关于宽限我公司招聘建造师期限的请求》,承诺尽快完成整改。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被告提交了深建管(2013)68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报告》反映原告仍未整改完成,建议被告对该公司作出处理。2013年12月25日,被告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实,截止2013年12月25日,原告只有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整改后仍然不合格。2013年12月31日,被告根建设部令159号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撤回原告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签收上述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被告的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第一批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270号)、《情况汇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第一批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报告》(深建管(2013)37号)、《整改通知书》(编号:深施核-00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报告》(深建管(2013)68号)、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二级、三级。其中,二级资质标准为:“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单项工程造价150万元以上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防水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济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第五条规定:“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根据上述规定,二级资质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具备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不少于5人的条件。本案中,虽然原告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曾取得了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但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的涉案核查中,发现原告拥有的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已少于5人,原告已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二级资质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后其仍然不符合上述条件。被告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的规定,作出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建筑防水工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无需五名注册建造师及住建部已经发出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已经取消建筑防水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的资质要求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粤建市撤(2013)10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琳
代理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