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军等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50号
原告: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东赵村。
法定代表人:纪陆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宝塔大道68号鄂东温州商贸城20栋1号。
被告:丰军,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军、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各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林州市陆发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梓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