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东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与青州市东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法商初字第455号
原告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冀州路南首东侧3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州市东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东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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