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0677号 原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10月起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1988年调入原告中仪公司,在中仪公司老干部处工作。***在原告老干部处工作期间,劳动纪律松弛,工作不认真,经常旷工,从1992年年初开始便不再到公司上班,***本人也承认大概从1992年4月份开始不再到公司上班。为此,公司有关领导多次找其谈话并进行批评教育,但***仍不来上班。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1992年10月,中仪公司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但***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因原告已于1992年10月通知***办理辞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10月26日起,原告决定对***停薪,此后未向***发工资。1993年3月13日,因***不配合办理辞职手续,原告决定对***予以开除处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现***在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稽核投诉原告未为其缴纳1992年10月至1994年11月的社保,原告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1992年10月解除,故原告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京西劳人仲不字[2022]第29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诉讼请求,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缺乏诉之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