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初839号 原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6幢16层16A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芃,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彤芃,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AutodeskAsiaPte.Ltd.,住所地3FusionopolisWay,#10-21Symbiosis,Singapore138633。 原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仪公司)与被告北京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技术公司)、刘彤芃、第三人AutodeskAsiaPte.Lt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9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中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鹏**技术公司向中仪公司支付欠付货款6894159元;2.判令鹏**技术公司向中仪公司支付已付货款5105841元的逾期支付违约金 1741801.09元;3.判令鹏**技术公司向中仪公司支付未付货款的违约金(其中4094159元,按照月息2%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800000元,按照月息2%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10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刘彤芃对鹏**技术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鹏**技术公司、刘彤芃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中仪公司系国内最早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2015年,鹏**技术公司为进口销售AutodeskAsiaPte.Ltd.的软件产品,请求中仪公司作为经销商为其进口约定数量的软件产品,其后再全部销售给鹏**技术公司。鹏**技术公司通过中仪公司向AutodeskAsiaPte.Ltd.采购了一系列软件产品。2015年3月18日,中仪公司(卖方)与鹏**技术公司(买方)签订了编号为15CE5001-2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约定由中仪公司向鹏**技术公司交付软件产品,鹏**技术公司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分四笔向中仪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购销合同》约定了鹏**技术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5年3月19日,刘彤芃向中仪公司出具《担保函》,为鹏**技术公司向中仪公司所负的一切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根据鹏**技术公司的需求,中仪公司与AutodeskAsiaPte.Ltd.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23日分别签订了两份经销商协议,2015年4月26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中仪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AutodeskAsiaPte.Ltd.支付了全部货款。中仪公司已依约向鹏**技术公司交付了《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鹏**技术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3月21日陆续向中仪公司支付款项5105841元,至今仍欠付中仪公司货款6894159元。由于鹏**技术公司已付货款有多笔逾期,根据《购销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的约定,鹏**技术公司应向中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41801.09元,并支付未付货款6894159元的违约金直至实际还款日。同时,根据刘彤芃向中仪公司出具《担保函》,刘彤芃应就鹏**技术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现因鹏**技术公司违约,中仪公司依法起诉要求鹏**技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刘彤芃履行担保义务,请求依法维护中仪公司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中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AutodeskAsiaPte.Ltd.系注册地在新加坡共和国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程序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案的程序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京04民初838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两案原告、部分被告及第三人相同,经询问当事人亦同意本案合同审理,故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2)京04民初838号案件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4民初83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梅 宇 审 判 员  高 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