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21-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86元,减半收取20843元,由***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