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81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297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隆汇海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27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114404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隆汇海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2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4605712.1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冻结,但尚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且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包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