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511号
原告:***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7层。
法定代表人:MarcGastonLucienBre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