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0713号
原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199号卓成大厦1824室-1834室。
法定代表人:戴昌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振宇,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莹,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闫翼骎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