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84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慧网无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慧网无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