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84号之三
原告:广东省**无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无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江西雕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雕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21年8月份前后,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表示其公司因项目需要采购安装一批教员计算机与学员计算机、云终端显示器及其配套等设备。后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2日前后一行到被告公司洽谈,达成一致后,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意向书》,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需要进行采购教员计算机与学员计算机、云终端显示器及其配套等设备,供货给被告并进行安装。为了保证签订合同履约,原告与被告在《项目合作协议意向书》约定了意向保证金,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意向项目标的总价的3.5%,共计人民币261325元作为履约意向保证金,后协商调整为160000元。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160000元。后双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了货物的具体价格价款、货物交货、退货、换货、违约责任等内容。但自签订合同后,被高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至今未履行合同,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正式宣告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意向书》《合同书》,被告须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诚意保证金人民币160000元,但被告至今拒不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意向书》《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的诚意保证金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是根本性违约,为此,原告已向被告宣告解约,被告具有向原告返还保证金的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向本院诉请的事实,已经本院(2022)赣019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同一法律事实已由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判决***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并责令其向被告**公司退赔。原告**公司以本案涉及合同纠纷对被告雕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无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回原告广东省**无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