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工二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财保56号
原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被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