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周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肸,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系其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政,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其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融贸易区文华路3号海韵裕都大厦南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霁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清,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振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长沙市振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武秋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同欣,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振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2元,予以减半收取为38041元,由上诉人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