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民初1038号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祥泰新河湾花园7号商业楼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Y5AD4J。 法定代表人:**计,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区新城路366号6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NR6BN5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R4XL7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77333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7日,本院依法追加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452198.4元;2、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452198.4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30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30361107908020210430915055698,票据金额为452198.4元。出票人(承兑人)为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海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的后手为: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类 萍 书 记 员 龚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