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4907号之一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Y5AD4J,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祥泰新河湾花园7号商业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NR6BN53,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区新城路366号69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50F96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金寨路1091号照山新村63栋6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闽源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4MA72DEYFX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鸿安石材市场141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闽源石材、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4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76547.68元;2、请求判令4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176547.6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29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30910000323720210429914043239;票据金额为176547.68元。出票人(承兑人)为***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的后手为:被告3兰州市西固区闽源石材经营部、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票据出票人***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