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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823号之一 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汉峪金谷A2区2栋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46W4Q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8HFWO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耕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桥北一路5号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YK7J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鼎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28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595189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祥泰新河湾花园7号商业楼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Y5AD4J。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恒大大道1号恒大***下425幢会议中心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2435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客盈公司)与被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公司)、重庆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重庆耕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耕禾公司)、重庆鼎意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意祥公司)、重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江津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微客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仟源公司、高科公司、耕禾公司、鼎意祥公司、**公司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13166.23元;2.请求判令仟源公司、高科公司、耕禾公司、鼎意祥公司、**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113166.2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4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仟源公司、高科公司、耕禾公司、鼎意祥公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微客盈公司从仟源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10365300199120200824706382204,票据金额为113166.23元。出票人(承兑人)为恒大江津公司,收款人为高科公司。票据的后手为仟源公司、耕禾公司、鼎意祥公司、**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24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微客盈公司认为,微客盈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微客盈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微客盈公司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恒大江津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