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邹保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邹保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989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2001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刘春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保田,男,1961216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宇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保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通宇桥公司于2015年12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恒通宇桥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秦顾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