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冠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天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徐州冠亚电气有限公司与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州冠亚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93000元及违约金(以393000元本金,自2019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冠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721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L×××**车辆一台,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派员至被执行人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已不在住所地办公经营,本院委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调查***下落未果,本案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共计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申请执行人徐州冠亚电气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徐州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谢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