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626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山州四海一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州四海一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36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本案现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