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文山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山天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60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文山市文新大道阳光市场正对面。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山天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永通社区开化中路228号银都佳园奥特莱斯内。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山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天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文山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山天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