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1601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R。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1幢110-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7919603X0法定代表人:龙利红。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