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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赵道峪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108民初1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郭忠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奈剑平,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村丰泽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新淼,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奈剑平、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左新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书》无效;2.判令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联营合同书》所涉土地返还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书》,约定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南的29.87亩土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联合开发经营,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37年8月31日,联营期间内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时交纳固定土地入股包干使用费用、国家税收和其他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约定自2017年9月1日起,不论生产经营盈、亏,每年都要付给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入股包干使用费14.45万元等内容。该协议实际是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进行企业建设及生产经营的协议。经查阅,该《联营合同书》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诉争的土地已经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且有上一任土地承包人双丰公司在上面建设有厂房、办公室等建筑物;2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由党组织会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经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表决确认,并且经过新城街道办事处批准通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履行。

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向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搬迁费用36万元;2.判令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向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厂区地面及车间改造等厂区修复改造费用共计432250元;3.反诉费用及本诉费用由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联营合同书》,约定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本村南、原由“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使用的29.87亩地,以土地入股形式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联合开发经营。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经营期限为20年,从2017年9月1日至2037年8月31日;联合经营期间内,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联营合同书》于2017年9月19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党组织会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且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批准通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联营合同书》签订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入股包干使用费14.45万元。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搬迁人员将其位于太原柴村原厂址的货物、办公用品等全部搬迁至太钢不锈钢园区丰泽路5号,支付搬迁费用共计36万元;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更好地实施联营合作事宜,对厂区地面及车间进行了维修改造,支付厂区维修改造款共计432250元。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无效的《联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不向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损失,但若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仍要强行无理要求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诉争土地,则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搬迁费用及厂区维修改造费用共计792250元,以维护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对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对于搬迁费,我们认为是不确切、不真实的,维修费,我们认为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这些支出,所以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以我们认为应该驳回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厂区搬迁服务合同、搬迁付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收据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厂区维修改造合同,厂区维修改造付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收据七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告称收据不合法,但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及合同,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联营合同书》,约定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本村南、原由“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使用的29.87亩地,以土地入股形式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联合开发经营,双方联合开发经营期限为20年,从2017年9月1日至2037年8月31日;联合经营期间内,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时缴纳土地入股包干使用费用、国家税收和其他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联营合同书》于2017年9月19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党组织会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联营合同书》签订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入股包干使用费14.45万元。后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搬迁人员将其位于太原柴村原厂址的货物、办公用品等全部搬迁至太钢不锈钢园区丰泽路5号,支付搬迁费用共计36万元,对厂区地面及车间进行了维修改造,支付厂区维修改造款共计4322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联营合同书》,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虽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分享联营的利益,但是并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上述约定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不符合联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实际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是将涉案土地租赁给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收取固定利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涉案土地没有经过区政府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联营合同书》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应清楚土地的性质,在签订合同前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被告作为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清楚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现因涉案土地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联营合同书归于无效,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原告应退还被告租金14.45万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土地。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搬迁费、修复改造费用,因反诉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查明土地性质,存在过错,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27日签订的《联营合同书》无效;

二、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应在三十日内退还被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44500元,被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29.87亩土地;

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费5862元,由反诉原告山西洁丽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温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乔 婧

书 记 员 王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