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9445号
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3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773655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忻宝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龙新村向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0Y0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忻宝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2019年9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