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04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3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7736556B。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18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就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履行完本案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其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048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周 妍
审判员 周 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