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民初1258号
申请人: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韩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姚宝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美景园4号楼403。
法定代表人:路军伟,总经理。
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县骏马煤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9140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投保的一份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晋中银行账户为50×××12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户为41×××8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4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477元,由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人民陪审员 梁 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贺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