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民初1258之一号
申请人: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宝龙,总经理。
住所地:晋中市介休市韩屯村南。
原告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9)晋0729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现申请人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晋中银行账户为50×××12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户为41×××8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404元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建通四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晋中银行账户为50×××12的冻结;
二、解除对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户为41×××8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