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银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联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8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7519X。
法定代表人:*勇强。
被执行人:深圳银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7099R。
法定代表人:巫光辉。
被执行人:深圳联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6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6188548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银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联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81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191413.07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银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联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
审判员武旭东
审判员*春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