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79号之一
原告:江苏泽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1幢701室、706室(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泽川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敏沃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6曾284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泽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沃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 梅 杨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