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79号
原告:江苏泽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1幢701室、705室(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泽川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敏沃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6层284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泽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沃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泽川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梅 杨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