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6民终23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7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

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晓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减半收取1405元,由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