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7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男,汉族。
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晓东、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上诉人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周 俞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