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3738号
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O组团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42号华景苑1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黎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红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