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一期10栋201-1室。
法定代表人:周湘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素娟,女,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由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7日轮候查封。于2021年10月1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1679.34元,已执行到位2453.24元,尚有139226.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