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铭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振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航铭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1201号

原告

宁波振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MTB3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长山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

浙江航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2MA2BEG713X)。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08号奇爱联合大厦17楼1701。

法定代表人:楼锋。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事由

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不再交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振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