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1201号
原告
宁波振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MTB3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长山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
浙江航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2MA2BEG713X)。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08号奇爱联合大厦17楼1701。
法定代表人:楼锋。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事由
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不再交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振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