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88号

被执行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账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安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