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88号
被执行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账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安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