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易县信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城管处金台东路北侧
被执行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麻店镇滨惠大道88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银行80×××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7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丛士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