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59号
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崔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霞,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麻店镇滨惠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山,董事长。
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计6070元,由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