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469号
申请人:***,男,汉族,2002年10月5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麻店镇滨惠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0943541R,电话:18054336111
法定代表人:赵成山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本案赔偿款156452.06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交纳至我院,后申请人将以上款项支取。据此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2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新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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